湖南大学社会科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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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
时间:2012-11-02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战略(2012—2026)》,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是指包括普通研究机构、重点研究机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为主体,非实体、实体并行的三级学术组织建设体系。各类研究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机构是学校科研管理、科研组织、科研团队建设的集成创新模式。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普通研究机构对外统称“湖南大学××所”;重点科研机构指学校予以重点建设的研究机构,统一称“湖南大学xxx中心/基地”。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普通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第一负责人为我校在职教师,且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二)相对稳定的核心团队、比较鲜明的研究特色和前期研究基础以及外部支撑条件,明确隶属或挂靠单位,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在研省部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横向到账经费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  重点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或具备交叉前沿领域研究的战略性意义;

(二)稳定的核心团队以及较强的前期研究基础;

(三)终期考核排名前10%的普通研究机构;

(四)年到账经费超过50万元的研究机构;

(五)学校根据长期发展需要特设的科研机构。

 

第三章  机构审批

第五条  普通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组建普通研究机构,需填写《湖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普通研究机构申请表》,由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社科处。同一教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研究机构的第一负责人。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需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二)社科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由社科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重点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重点研究机构,需向学校社科处提交《湖南大学重点研究机构申请评审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和我校科研总体布局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设置的重点研究机构,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普通机构原则上依托一个学院进行建设,与相关学院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依托学院应为普通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普通机构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普通机构原则上以3年为一建设周期。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八条  重点研究机构由“湖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负责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社科处负责其日常管理。重点研究机构原则上以3年为一建设周期。重点研究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普通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为学院投入以及自筹经费。

第十条  重点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投入以及自筹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研究机构,学校每年投入不少于20万元的建设经费用于机构内设的课题研究、图书资料购置费、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文科实验室建设、学术刊物、学术会议以及办公经费等。

 

第六章  机构评估

第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检查评估采取基地年度自检、终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自检:在三年建设周期内,机构每年须进行年度自行检查。

(二)终期考核:在建设周期末的第三年,学校将根据《湖南大学普通(重点)研究机构建设任务书》的目标进行终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通过的普通机构再根据《湖南大学普通科研机构评价体系》进行同类综合排名,进入前10%的机构,纳入湖南大学重点研究机构的建设;考核通过的重点机构再根据《湖南大学重点研究机构评价体系》进行同类综合排名,排名前10%的机构,学校将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上一级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同时在经费与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机构撤销

第十三条  普通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一)考核未通过的普通研究机构;

(二)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已完成,普通研究机构或其挂靠单位提出撤销申请的;

(三)成立两年后,没有正常开展学术活动或拒绝接受评估的;

(四)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政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校有形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重点研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重点研究机构负责人不再聘任;对连续两次评估达不到评估标准的研究机构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负责解释。

 

最后更新于: 2012-11-05 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