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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重要依据的通知 湘哲社领〔2012〕3号

2012-10-15 20:12:00 

各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组发扬优良学风,拿出高质量成果,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更好服务党和政府决策,在征求社科界意见的基础上,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将《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重要依据的有关规定。为使湖南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更好地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相对接,扎实推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在 2012“ 成果质量年 取得更好成效,经研究决定:将湖南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情况作为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的重要依据。具体要求是:年度项目(含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1 次,可以申请免于鉴定结项。重大项目(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1 次,可以申请鉴定结项(举行同行专家结题鉴定会);重大项目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 2 次,或虽只采用 1 次但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申请免于鉴定结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12 3 6

最后更新于: 2012-10-15 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