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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结项要求(2007年)

2012-04-27 02:13:00 

1. 结项时,请交计算机填写的结项审批书 1 份;3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各1份; 最终成果 1 份(以论文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将已发表的论文及待发表的论文复印 1 套交省社科办。以研究报告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将研究报告打印稿 1 套交省社科办。以专著形式立项的,结项时应将已出版的著作 3-5 套交省社科办;如著作尚未出版,应将专著打印稿 1 套交省社科办,著作出版后,再补交 3-5 套正式出版的成果至省社科办),以上材料均由 A4 纸打印。
  
   2.
鉴定专家必须由相关专业的正高职称人员担任,鉴定专家由项目负责人聘请(鉴定专家共 3 人,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鉴定专家一般从外单位聘请,本单位最多只能聘请 1 位鉴定专家),鉴定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支付(鉴定费一般为 200-500 元)。
  
   3.
除按立项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外,以论文或研究报告形式立项的,一般应有公开发表的 2 篇或 2 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以专著形式立项的,一般应有至少 1 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4.
立项资助的项目,结项时应由所在单位财务处提供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帐。立项由所在单位资助的项目,结项时不需填写经费使用情况。
  
   5.
所有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科研处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请结项。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最后更新于: 2014-03-25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