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文件汇编 教育部 正文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结项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司函[2011]76号

2012-04-27 01:47: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为加强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结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要求

  1.项目完成立项时批准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预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申请评审书》申报内容或批准变更内容相一致。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完成或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瑕疵或争议。

  3.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要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出版社开具的拟出版证明、杂志社开具的拟发表证明均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结项的依据。

  4.最终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资助”等字样。

5.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理的使用项目审批经费。

 

  二、成果鉴定

  1. 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或者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其中一类课题必须采用会议鉴定的方式鉴定。二类课题和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免予鉴定。

  2. 鉴定组织部门组织3人或5人组成鉴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需由具有研究项目所属学科或相关领域的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其中项目依托学校专家不超过2人。

  3. 鉴定组织部门组织专家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汇总专家组鉴定意见并形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家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及时向项目申请者反馈。

  4. 鉴定专家组2/3或3/5以上的定性评价为“合格”或者“优秀”,且平均分在65分以上的,视为通过鉴定。

  5.二类课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经正式出版;

  (2)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6.辅导员专项课题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科研任务,并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可申请免予鉴定。

7. 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由申请结项单位报教育部思政司办理结项手续。经审核不符合申请免予鉴定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三、结项程序

  1.项目结项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办法。凡已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符合结项条件者,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组织成果鉴定并审核同意后,可随时申请结项,按本通知规定的结项程序报送结项材料。

  2.项目负责人可从“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www.sinoss.net)”或教育部思政司主页下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终结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学校社科管理部门根据鉴定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教育部思政司报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盖章),最终成果2套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家鉴定意见书》(汇总用)。

4.结项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思政司思政处,邮编:100816。同时将最终成果电子版发送至: szzx@moe.edu.cn 。联系电话:010-66096658,66097663。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发布时起,我司2010年发布的《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高校党建、思政及稳定工作)委托研究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同时失效,结项要求和办法以本通知规定的为准。

  附件: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终结报告书.doc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doc

     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家鉴定意见书(汇总用).doc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后更新于: 2012-11-05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