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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招标公告

2017-11-08 17:02:27 

 
各单位: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现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工作总的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主题,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大力推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着力推出有理论说服力、有实践指导意义、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重大成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服务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  
二、招标数量和资助强度  
本次专项招标共确定80个课题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原则上确立1至2项中标课题;资助经费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每项30-60万元。  
三、投标者资格要求  
1             、首席专家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社会责任感强,能够自觉践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含)领导职务,能够担负起课题研究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首席专家只能为一名。  
2             、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其他国家级科研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不能作为课题首席专家投标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3             、首席专家不能作为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参与本次投标的其他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只能参与一个投标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两个投标课题。  
4             、首席专家和子课题负责人必须有丰富的、与投标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  
四、投标课题要求  
1             、本公告发布的招标选题为研究方向和范围(附后),投标者要据此设计具体题目。题目设计不能宽泛,要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体现有限研究目标,突出实际应用价值和理论指导意义。特别是子课题设计不能大而全,要突出主题,体现针对性。子课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5个。  
2             、投标人在填写标书时须对研究类型作出选择。一是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度研究,要求增强项目研究的创新性、针对性、实效性,在研究过程中提交一批务实管用的决策咨询报告并通过《成果要报》上报,2年内完成;二是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专题研究,要求在权威媒体公开发表不少于10篇理论文章,以生动鲜活的语言全面、准确、及时地阐释十九大精神,1年内完成。  
五、投标纪律要求  
1             、首席专家要严格把关,切实把好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2             、投标者要发扬严谨求实、注重诚信的学风,自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如果中标,一律撤项,五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3             、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子课题负责人须在《投标书》上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如果中标,子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  
4             、投标者可根据课题研究内容提出2名以内建议回避评审专家,课题评审组织者将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予以考虑。  
六、具体事项安排  
1             、投标人可登录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网址www.npopss-cn.gov.cn)直接下载《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投标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投标书一律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经责任单位审核盖章,由湖南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基金处。我校投标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15日。个人单独投标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报送材料包括:(1)每项《投标书》纸质文本9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8份;(2)每项《投标书》电子文本1份(请用Word文件格式制作);(3)投标材料汇总清单(请严格按照样表运用Excel文件格式制作)。请各学院将《投标书》和汇总清单的电子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发至社科处。  
2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投标书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课题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中标课题名单。建议中标课题名单报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后,通过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无异议者下达中标通知书。  
联系人:袁野  
电话:0731 88822806  
电子邮箱: yuanye@hnu.edu.cn  
社会科学处  
2017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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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附表样式  

最后更新于: 2017-12-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