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社科快讯 正文

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法学实证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五届数量法学论坛 在长沙举行

2018-11-23 09:02:41 

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与法学实证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五届数量法学论坛(Artificial IntelligenceBig Data and Empirically Legal Research)在长沙召开。本次国际论坛聚集了澳大利亚南澳大学、美国厄尔姆斯特大学、山姆休斯顿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日本札幌学院大学、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澳门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30余名全球知名法律实证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会。

会议开幕式由湖南大学数理-计量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文姬教授主持,湖南大学副校长徐国正教授代表主办方领导致辞,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瑞复教授代表专家致辞,简要介绍了实证法学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并表达了期许。最后,真泽律师事务所杨杰林主任代表协办单位致辞,感谢诸位嘉宾对实证法学研究发展所作的贡献。

会议共分为四个专题进行学术研讨。第一个专题是“大数据运用的热点与前沿”,由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以自己的一篇抽屉论文《刑行关系研究:以内幕交易为例》,提出“哪些内幕交易是刑事不法,哪些只是行政不法?”“只是量的不同?”等问题,质疑界限在于数额不同,指出需要某种新的观察和理论,回答为什么形式上够罪却不入罪的问题;论述了法定犯正当性理论,指出法定犯是自然犯的衍生形式,属于亲缘关系,用自然犯管着法定犯,强调两类犯罪的联系比强调其区别更有助于把非理性挤出犯罪圈;以双特重不移送案件为样本,对证监会是否移送与交易获利双特重进行交互分析,从行为本身的还原角度证实了法定犯衍生理论——是否典型的“偷”,是刑行之间的第一个界限,是否典型的身份滥用,是刑行之间的另一个界限;罪量要素需要重新诠释,罪量概念应当是“犯罪严重程度的综合评价”。

澳门大学法学院的税兵教授报告了《指尖下的同意:手机、物联网与隐私保护》,从物联网对隐私的挑战、APP个人隐私泄露问出隐私是否已死;进而提出隐私保护的两种进路,分析了隐私保护模式和信息保护模式,美、中、欧三种法律模型,GDPR的法律构造,隐私保护与数据创新的平衡;提出同意何以有效的问题,分析了APP隐私政策阅读喜欢调查,“知情—同意机制”的局限性,GDPR生效后的合规管理,GDPR有效同意的要素,全球首例GDPR判决,以及同意机制的中国规则;最后谈到澳门的未来道路。

南澳大学法学院的熊萍教授报告了《大数据不会撒谎是谎言吗?——以澳大利亚反歧视法的视角》,指出大数据虽已广泛运用于自动化决策,但不一定客观真实,从而影响研究进路,在数据挖掘中应注意区分大数据算法,并从澳大利亚反歧视法谈到大数据歧视现象,这来源于数据挖掘,其方法研究有助于预测算法歧视,明确了如何规范算法是一项法律挑战。

华侨大学法学院的陈慰星副教授报告了《调解优先的悖论及其化解——基于法院历时性大数据的分析》,提出了调解悖论说,认为追求调解难以案结事了是悖论底层,高强制执行率比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率还高是悖论表现,低自动履行率加剧调解危机是悖论体现;并采用大数据方法和波斯纳和解定理进行分析验证,说明了具体应用场景。

随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王越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胡昌明研究员、广州大学法学院的曾赟教授作为评议人进行了精彩点评,四位报告人分别与之回应,屈茂辉教授作主持总结。

第二个专题是“实证研究的原点与坐标”,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主持。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屈茂辉教授报告了《大数据时代法学实证研究的困境与应对》,首先从法学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数据类型、数据使用量和数据处理方式,指出法学实证研究的实态是仍未与大数据真正接轨;其次分析缘由是法学实证研究与大数据时代脱轨,从数据可用比例较低、可用数据以非结构化数据为主,以及数据处理技术发展存在局限性可见一斑;最后提出大数据时代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的方略,即进一步规范数据公开、增强公开数据的结构性,以及促进数据处理技术的应用。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程金华教授报告了《法律实证研究的方法坐标》,指出定量法律实证研究的标志,就是使用数量化的事实资料(数据)作为分析素材(定性法律实证研究的特征,则是使用非数量化的事实资料作为分析素材);从研究主题、分析方法、研究范式类型来定位(法学)研究方法的标杆,特别是区分“法学”与“社科法学”;需要厘清不同法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关系,界定法律实证研究的类型与问题意识,方法各有利弊,应当合理取舍,要警惕非实证的实然判断对制度设计的误导。

美国厄尔姆斯特大学Richard Greenleaf教授报告了《Big Data and Predictive Policing: Challenges and Controversies》,谈到了大数据在警务工作中的运用问题,比如数据形态、如何预测犯罪时空、如何辨明最易成为受害者或犯罪者的人群,如何运用大数据战略来减少犯罪,以及大数据警务的意外后果,并以2017年发生的芝加哥枪击案为例。

在随后的评议环节中,澳门大学法学院的税兵教授、南澳大学法学院的熊萍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的匡凯博士作为评议人,与三位报告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令在场师生受益匪浅,最后由白建军教授作了精彩的总结。

第三个专题是“新技术时代的法治与刑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刘瑞复教授主持。广州大学法学院的曾赟教授报告了《中国刑事法治状况评估研究》,通过图表展示了近八年来中国刑事法治状况在世界的排名,分析了刑事法治评估因素与计量标准,进行了问卷设计,分为刑事法治状况法律专家问卷调查表和刑事法治状况调查问卷,采用了极小极大方法的统计技术,统计结果显示刑事法治指数为0.52,并进行了岭回归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孟涛副教授报告了《地方法治状况的量化分析》,总结了各类地方法治理论与地方法治的两种模式,即横向层面和纵向层面的地方法治理论;进行地方法治状况的测量,建立了地方法治指标体系,选择合适的评估对象(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与评估主体,通过调查、观察等等方法收集资料,确定量化的规则和方法,计算出分值,进行信度(Reliability)和效度(Validity)分析,得到了地方立法、地方行政、地方司法、地方法治社会、地方法治工作队伍、地方依法执政等方面的量化结果图和趋势图;其初步结论为先行法治化理论的主张值得推敲,东部发达省份的整体法治水平,未必都高于中西部省份,“地方法治竞争”可能不够显著,横向层面的地方法治理论的事实依据比较有限,地方服从中央的指标效果往往要好于地方服务社会的指标效果,九个省份面临着共同的法治短板,这六大短板都发生在地方公权力机构与社会公众直接交往的领域,地方法治“对上不对下”。

美国山姆休斯顿大学刑事司法与犯罪学院的张焰副教授报告了《大数据及针对族裔的仇恨犯罪:基于Google Correlate的分析》,说明目前的研究使用谷歌搜索数据,以及具有种族仇恨动机的犯罪数据,来探索种族动机仇恨犯罪的经验相关性(搜索查询);联邦调查局(FBI)在2004年至2016年间收集了统一犯罪报告(UCR)仇恨犯罪数据子集,在2003年1月至2018年10月31日运行算法期间进行了谷歌搜索查询,运用了谷歌相关分析和群集搜索查询的方法,发现了100个高度相关的数据库序列,来自89个相关查询的14个复合结构,以及11个可能不会与其他项目聚集的单独序列;展示了仇恨犯罪及其相关性的地域分布图,限制在于不具代表性,以及合理化实证研究结果的挑战。研究表明,大数据可以用于刑事司法和犯罪学的研究领域;Google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扩展仇恨犯罪空间分布和联系的知识,仇恨犯罪的动机是种族歧视;从大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构可能导致种族动机仇恨犯罪研究的新方向;需要进一步研究验证构建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郭喨博士报告了《人工智能刑事司法:问题与边界》,首先介绍了法律人工智能概况,人工智能对法律和法律共同体的影响,以及大数据的基本形态和特征;其次描绘了当下人工智能刑事司法的图景,探讨了人工智能刑事司法的边界,包括效率的考量、提升审判质量和防范冤假错案的考量、总体考量,分析人工智能司法不能做什么,并为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划定技术、政治与法律、伦理的三个维度的界限,指出现实性挑战;探讨人工智能刑事司法的核心挑战,包括标准化冲突与“自由裁量”的消失;最后憧憬了未来人工智能刑事司法的远景,分析人工智能的类型与未来,切向的预测,以及机器(人)的权利与法律权益,思考人工智能司法者如何出现。

随后,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文姬副教授、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赵书文副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的詹小平博士作为评议人,与四位报告人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刘瑞复教授作主持总结。

第四个专题是“科技智能的当下与历史”,由广州大学法学院曾赟教授主持。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学院的Hasani MOHD ALI教授报告了《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指出了信息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公司战略必须要面对新挑战、应用新技术;技术产生“信息社会”,数据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公司责任和董事职责相辅相成;股东至上理念中,阐释了股东积极主义与揭发、派生诉讼与压迫;公司会议渐渐在电子通信、代理投票和管理评审上有了法律规制;董事职责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更大利益相关者的报告义务,以及对破产区“偿付能力”的检验与交易义务;关于公司刑事责任,从犯罪本质和适当成本承担者看,公司是最佳目标,这一概念起到了制衡机制的作用;公司责任实现了从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身份到企业可持续性的演变。

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学院的Zinatul Ashiqin Zainol教授报告了《A User’s Perspective on Copyright Issues in 3D Printing》,关注的版权问题主要有,是否允许3D打印,是否允许修改和复制设计,是否共享修改后的免费使用设计,以及3D打印是否为一种新的盗版形式;3D打印允许用户修改、共享和复制任何对象,有利于个人制造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来培养创造力;版权是保护文艺作品作者的创作观念,注重保护原创作品,业主专有权包括以任何材料形式复制作品及其沟通工作;独创性是版权基础,修改、共享、复制体现了所有者专有权;马来西亚版权法规定个人使用3D打印技术并不侵犯版权,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要分析交易的目的是否为商业性质,以及交易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版权法允许用户在线修改、共享3D设计,可复制个人物品,复制个人商业用途的物品可能侵犯版权;用户采用创意通用许可证,3D打印机通常带有创造性的通用许可信息;使用技术驱动的解决方案,即数字版权管理,是有用但无效的。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赵书文副教授报告了《国内计量法学发展现状的回顾与反思》,国内计量法学的发展是与国际学术对话与接轨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和大数据时代到来的回应。在国内,计量法学尚处于少数学者引领和推进的初级阶段,整体而言,其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问题,以及量化分析基本知识技能的补漏和跟踪量化分析知识前沿的双重危机和压力,及时有效的化解这些难题才能使得计量法学的发展得以顺利的进行。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洪凌啸博士报告了《误区与正道:法律人工智能算法问题的困境、成因与改进》,认为算法是指通过对数据的训练来提炼模型,进而总结出相应的规律并预测未来;总结了算法类型和学派,一种是以逻辑推理为基础的符号算法,另一种是以数据概率为基础的计算算法;法律人工智能算法的困境主要体现在算法的“名实分离”、算法的“透明性”缺陷、算法的“公正性”与“中立性”忧思;当下还没有一套可以适用于各类案件、各种司法实践场景的万能算法,不同场景下的不同法律人工智能产品所使用的算法各不相同(法律检索、文书自动生成、类案推送、语音文字转换);算法“困境”缘何如此,一是商业原因,表现为大公司不愿、法律科技公司无力,二是技术原因,深度学习算法的技术缺陷(数据:标签数据数量、数据质量、数据代表性),知识图谱算法的技术缺陷(静态而非动态),三是人才原因;关于法律人工智能算法的改进,包括建立符号处理和计算统计混合模型,对算法进行可视化改进,以及建立算法警告、算法开源与算法审计、算法竞争制度。

随后,美国厄尔姆斯特大学的Richard Greenleaf教授、美国山姆休斯顿大学刑事司法与犯罪学院的张焰副教授作为评议人,对四位报告人的见解作了精要的点评,曾赟教授作了深入总结。

最后,会议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白建军教授致闭幕辞,进一步对本次研讨会作了学术总结。


                                    供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