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晚7点,明伦堂讲会第210期开讲。本期讲会邀请到了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洪金富研究员。洪老师是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博士,长期从事蒙元史研究。本期讲会,洪老师通过解读一条《元典章》的公文,同听众共同探讨了“元代蒙古人打汉人,汉人是否可以还手”的问题。岳麓书院毛海明老师主持讲座。
一直以来,中国历史的研究主要依靠着传统文献的解读,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解读往往偏离了历史的本来面目,以至于得出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洪老师对“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的一贯说法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不可否认,《元典章》类目《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和《通制条格》中确有“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的规定,但它是有场合限制的。洪老师分析到,类似怯薛歹到外面办公需要吃住的情况,老百姓有责任接待;但后人却习惯将“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作为普适的元朝制度。在元末研究中,这个说法不仅缺乏场合限制,连适用对象也扩大化了。针对权衡《庚申外史》中“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等事”的记载,洪老师指出,“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中的蒙古人本应指怯薛歹蒙古人员,但权衡却将蒙古人扩大到了蒙古人、色目人,把汉人扩大到了汉人、南人。类似地,叶子奇《草木子》中的“出令北人殴打南人,不许还报”也说明了群体扩大化的情况。
在互动环节中,听众们对《元典章》和《通制条格》的法律效力、《元典章》增补、元朝四等人制度等问题发问,洪老师耐心解答,进一步丰富了讲座的内容。
整场讲座虽然只有一个话题,但它告诉我们,在历史研究中,应该对常见观点保持批判的眼光,更应该重视原始文献的精细研读和理解。
(岳麓书院 刘宗毓)
最后更新于: 2017-03-14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