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社会科学处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 教育部 > 正文
制度文件
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2003年)
时间:2012-04-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重大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
  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本办法施行前批准立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年度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以保证鉴定工作的权威性。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以下称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以下称申请鉴定学校)向教育部社政司正式提出鉴定申请。
  第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社政司)负责组织,必要时可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组织鉴定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方式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申请鉴定学校可对鉴定方式的选择提出建议。
  1、通讯鉴定:由教育部社政司或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组(以下称专家鉴定组),采取通讯方式进行鉴定。
  2、会议鉴定:由教育部社政司或由其委托的科学评价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为保证会议鉴定的公正性,专家鉴定组一律在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非申请鉴定学校食宿。严禁申请鉴定学校人员进入专家鉴定组驻地与鉴定专家接触。否则,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鉴定资格,并由教育部社政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专家鉴定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被鉴定成果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获有高级职称;
  2、在被鉴定成果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丰富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申请鉴定学校任职;
  5、不是被鉴定成果课题组成员。
  根据重大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相关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社政司主要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鉴定专家,必要时可从高校外遴选。申请鉴定学校不得推荐鉴定专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育部社政司对鉴定工作负有组织责任和保密义务,没有对被鉴定成果作出行政结论或类似行政结论的权利,但享有宣传优良和合格鉴定成果的权利。
  第十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作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申请鉴定学校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作出解释;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自己的评价意见,可拒绝在未充分反映自己评价意见的鉴定结论上签字;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教育部社政司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教育部社政司负责,对被鉴定成果进行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尊重被鉴定成果的知识产权;
  3、不得因人情因素对被鉴定成果作出不实评价;
  4、对鉴定工作的内容保密。
  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中给予一次不良纪录;对两次不良纪录者,三年内不再聘任其从事各种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1、向教育部社政司委托的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未出版的被鉴定成果7套和有关鉴定材料;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出版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可提交同样数量的正式出版物。
  2、如实填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评审书》(以下简称《鉴定评审书》),提交一式7份及Word格式软盘。
  3、提交项目批准前填写的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和项目批准后填报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计划合同书》(以下简称《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在《鉴定评审书》后面统一装订成一册)。
  4、保证所提交的被鉴定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
  5、为鉴定专家支付必要的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学校和申请鉴定者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专家鉴定组的书面鉴定意见;
  2、鉴定等级获合格以上者由教育部社政司颁发成果鉴定书;
  3、授权教育部社政司宣传通过鉴定的重点项目研究成果。
第四章 鉴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鉴定标准
  1、是否已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
  2、是否具有创新性;
  3、是否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优良:出色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没有完成重大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和《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不明显。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由教育部社政司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分发给鉴定专家,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通讯投票结果,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⑴由教育部社政司在鉴定会召开前15天,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送达有关鉴定专家。
  ⑵指定一名专家担任鉴定组组长主持会议,申请鉴定者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介绍被鉴定成果的主要内容。
  ⑶鉴定组专家在认真审阅被鉴定成果和听取成果介绍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向申请鉴定者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
  ⑷鉴定组专家经秘密评议,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对鉴定成果进行表决;表决后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由鉴定组全体专家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教育部社政司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颁发成果鉴定书;未通过成果鉴定的重大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并由教育部社政司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申报重大项目。
第五章 鉴定成果的出版和推广
  第十八条 对通过鉴定的重大项目成果,由教育部社政司发放“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丛书”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出版规格。重大项目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可自行联系出版社,加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后出版,也可联系教育部社政司指定的出版社出版。教育部社政司将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公布指定的出版社名单及有关出版办法。
  第十九条 成果出版后,申请鉴定者应将3套成果寄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科研成果书库存档。
  第二十条 教育部社政司和重大项目承担学校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免于鉴定
  1、本办法发布前已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可申请免于鉴定,但该成果须已正式出版,并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资助”字样。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的,其研究咨询报告中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或推广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者,仍须填写《鉴定评审书》,写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部社政司应在收到免于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做出是否批准免于鉴定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部社政司负责解释。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最后更新于: 2012-11-05 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