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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条件(2006年)
时间:2012-04-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教师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作为国家教委三大奖之一,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

  第四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获奖成果,由国家教委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国家教委设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委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励条例、批准实施细则,受理异议投诉,审定获奖名单等。奖励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司,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依托咨询委员会组织评奖工作,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组成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

  第八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应照顾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学术思想和流派、不同年龄层次的专家,使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同一学科组原则上不在同一学校聘请两名以上专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参加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3、观点正确,论证严密、充分,材料翔实。

  第十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成果奖励标准各有侧重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填补空白,纠正了前人错误结论,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对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客观效果与社会评价。

  第十一条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标准如下:

  1、一等奖:对解决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巨大推动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本学科的创建、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高度评价。

  2、二等奖: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较大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很大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较高评价。

  3、三等奖:对解决一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做出贡献,对两个文明建设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所突破;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上的重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经国家教委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研究人员取得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奖。  

第十三条 参评成果包括:

  1、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专著、编著、工具书与参考书、古籍整理研究著作、译著、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成果(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出版物)等,不包括教材。

  2、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参评成果采取自由申报的办法,凡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均可向所在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报奖,地方院校和其他部委院校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向国家教委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审查申报成果有无下列情况:(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2)评审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者;(3)著作权存在争议者;(4)已获国家级奖励者。

  第十七条 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八条 研究著作原则上应整体申报。多卷本著作中相对独立完整的分卷可单独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报要求的成果提交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通讯评审的基础上,学科专家评审组会议对积分较高的参评成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产生各学科各种类别、各个等级的获奖成果名单。

  第二十一条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奖励委员会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奖成果名单进行审定,由国家教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自授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予以公布,并作必要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国家教育委员会。

 

 

 

最后更新于: 2012-11-05 03:17